问题 | 无权处分构成要件 |
释义 | 无权处分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了合同; 2、行为人订立合同之际没有处分权; 3、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内容为转让或变更财产权利。 无权处分行为的含义,具体如下: 1、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当事人未取得处分权而与他人订立合同; 2、买卖合同中,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无权处分合同的特点: 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财产。 3、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4、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综上所述,如果某种处分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法院查封、拍卖、扣押当事人的财产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它与无因管理、无权代理、善意取得等行为有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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