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交强险免赔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交强险对医疗纲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一、大货车误工费停运费是否由保险公司来进行赔付? 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对于伤者的误工费在赔偿范围内,对营运车辆的误工费属于简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按交强险规定:死亡伤残赔偿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营运停运损失费用概念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营运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被损车辆在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免责情况 (一)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3、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4、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5、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6、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7、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8)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9)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10)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三)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4、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5、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6、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7、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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