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常住户口的办理方法,具体如下: 1、户口登记地就是常住户口所在地,如果是人户分离,则一旦涉及人员身份证明、户籍迁移等与户口相关的问题,是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准的。 2、开具常住户口证明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或者暂住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即可。 需要办理户口的情形: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综上所述,如果在外地打算长期居住,需要办理一个常住户口,有了常住户口之后,可以享受到当地更好的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