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政处罚 |
| 释义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会受到商标局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的行政处罚。 《商标法》规定,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或者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侵权的立案流程 1.立案阶段: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经营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伊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阶段: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工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工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伊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伊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7.执行阶段: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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