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起诉离婚的诉讼状一定要公告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一般不会以公告方式送达,都是通知当事人来法院领取判决书,或者邮寄给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只有特殊情况下,也就是庭审程序结束后,法院通过电话或者指定的送达地址都无法有效送达判决书的,最后才会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视为有效送达,判决经过15天,便生效。实践当中,都是原告立案后,联系不上被告,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以后,法院才会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开庭时被告仍然不来的,则依法缺席审理,能否判决离婚,那要看原告的证据是否充分了。无论是否判决离婚,法院出判决以后,如果仍然联系不到对方,法院仍然要再次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这样一来,整个诉讼的进度就会多出5个月左右的时间,虽然慢,但事情还能够得以解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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