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该立案未立案件违法依据是: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下列六种情形通常是不予立案的: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其它免予刑事责任的。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下: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构成立案标准时,要告知不予立案的原因,控告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该立案而没有立案,疏于履行职责的警察可能会构成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罪。控告人认为应该立案的,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请求立案监督或者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