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代替实际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罚款2000元以下。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无效,重新参加审验学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项行为之一,如有违法交易、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交易、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无效,重新参加审验学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百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无效,重新参加审验学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