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保障基金检查时需要出示的证件: 1、医院原始收费收据(收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费用分类汇总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 3、疾病诊断证明书(收原件); 4、门诊病历(验原件,收复印件) 5、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包括入院记录、长期及临时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检验报告单;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7、委托书(如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