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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释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进行招标的条件是什么?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总结: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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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9:5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