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现在改名字具备的条件: (1)名字粗俗、怪异的; (2)名字难认、难写的; (3)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4)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不允许改名的情况有哪些 1、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2、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4、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5、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6、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7、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8、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允许改名的情况有哪些 1、申请人的姓名有谐音,读起来有歧义; 2、姓名中带有生僻词,电脑打不出来; 3、申请人姓名和祖辈中的人重名; 4、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的; 5、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 6、在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班级里有重名的; 7、有特殊情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