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是 |
释义 | 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了吧,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一点,我们了解之后可以更好的利用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解决劳动纠纷重要的一种有效方式。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律聊网专业律师。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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