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
释义 |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在法律明确规章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章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章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章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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