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收集,而证据越强,证明力越强,对案件的帮助也就越大,所以案件的胜诉率与证据的证明力有关。 一、刑事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一)书证、物证 书证:思想和内容。 物证:物质属性和外部特征。 (二)证人证言 形成过程:感知--记忆--表述 形式:口头、书面、音像资料。 (三)被害人陈述 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分析判断、诉讼请求。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供述:有罪、罪重;辩解:无罪、罪轻。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仅有共犯的口供,也不能定案。 孤证不能定案。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主体:办案人员。 勘验对象:现场、物品、尸体;检查对象:人身。 方式: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等。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注意光盘:判断其种类时要和具体的证明对象联系。 二、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经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三、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一)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三)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