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亡赔偿金分配实施方案 |
释义 | 死亡赔偿金分配的主旨是: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应由近亲属之间自愿协商分配,分割时应优先支付丧葬费用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不等额分配。债权人无权要求分割赔偿金,遗嘱不能用于分配赔偿金。不同案件需找专业律师解决法律难题。 法律分析 第一,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 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死者近亲属中赔偿权利人是死亡赔偿金的共有人。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首先应坚持自愿协商原则,由近亲属之间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进行协商,确定各自应分配的数额。 第三、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 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即优先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四、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但由于感情联系是一个抽象概念,很难进行量化。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确定的遗产分配方式,对此标准进行合理适用,以是否履行了扶养义务作为认定感情亲疏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以适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不分和少分。 注意: 1、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2、债权人不能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不能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不同的诉讼案件需要不一样专业的律师,死亡赔偿金分配中人们遇到各类法律难题也可以找律师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结语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涉及到赔偿权利人、遗产范围、协商原则、丧葬费用、感情联系等多个因素。在审判工作中,可以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扶养义务履行情况为依据,合理适用分割标准。债权人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赔偿义务人也不能扣除债务。遗嘱无法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处分,只能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不同的案件需要专业律师提供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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