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债权的保持力是怎样的 债权的保持力,是指债权人有保持所受给付利益的效力,又称受领保持力。 债权人依债权而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属于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债权人有权永久保持因履行而取得的利益。在债权的三效力中,请求力为债权的主要效力,也是债权本质的体现;执行力只有在债权的请求力不足以保障债权时才发生,它是债权的请求力的必要补充;保持力在债的效力中最具实质意义,它体现了债的终极目标,即使对于一些没有执行力的债权,仍具有保持力,比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履行的,债权人有权受领,若债务人履行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力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债权人应在债权的有效期间内行使债权,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可能会引起诉讼时效的超过,这时债权的效力会受到影响,但也并不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时,自债务人提出履行之时,债权人应负受领迟延的法律责任,此法律责任的效果之一就是请求力的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