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有时间限制来进行二次伤残鉴定? |
释义 |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申请复审的时间限制:不服初次鉴定结论的申请人需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结论,最长不超过90日。 法律分析 有时间限制。 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应当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最长不超过90日。 拓展延伸 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限规定是什么? 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限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已经进行过一次伤残鉴定的个体,是否存在时间限制来进行第二次伤残鉴定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对于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限规定会有所不同。一些法律体系可能规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例如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第二次鉴定,否则将无法受理;而另一些法律体系则可能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鉴定申请可以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提出。因此,具体的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限规定需要根据所适用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法规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的申请再次鉴定,申请人应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最长不超过90日。关于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限规定,具体需要根据适用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法规来确定。为确保合法权益,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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