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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矿权注销的两种方式
释义
    

法律主观:
    


    一、探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吗
    探矿权的物权属性,将探矿权规定为用益物权。
    物是物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物权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即没有物,就一定没有物权的存在,但有物却不一定形成物权;物权是物存在的充分条件,有物权的存在,就一定有物的存在。所谓物即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而物权则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二、探矿权的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各国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 居住权 、地役权等。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地位较为重要,而且其适用范围也较为广泛。但土地法、自然资源法等特别法上也有一些用益物权形式,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这些用益物权在主体、客体或者 效力范围 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 法律适用 上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但是,在矿产资源法制建设中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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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