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有什么限制,留置权有期限限制吗? |
释义 | 留置权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也不能成立留置权。此外,留置权的行使也受到期限限制,债务人在留置权行使后应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总之,留置权的适用受到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并且有明确的期限规定。 法律分析 一、留置权有什么限制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本条是关于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应该说,民法典制定的时候,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一套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形成,规定留置权较为狭窄的适用范围是妥当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因无因管理、仓储合同及其他服务合同发生的债权中是必要和合适的。从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留置权的立法来看,也几乎没有逐一列举留置权适用范围的。因此,民法典没有明文列举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而只是在本条中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规定了不得留置的两种情形。只要不属于这两种情形,又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均可以成立留置权。 1、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则须依照该法律规定,不得成立留置权。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约定。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都不能成立留置权。比如,承揽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则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也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应当依债权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之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主要是由于留置权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债权的实现,并未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自愿放弃这一权利,法律自然无需干涉。 二、留置权有期限限制吗? 留置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有关留置权的期限规定,如下: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我们清楚的知道留置权有什么限制。首先在成立留置权的时候,就必须要满足法律中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而且对于留置权,仅仅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得以当事人约定方式存在。 结语 留置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另一方面,留置权的行使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应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超过宽限期后,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折价或拍卖留置物来优先受偿。总之,留置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和期限的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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