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的清偿能力由法院进行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如下: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法律依据】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