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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释义
    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能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免责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也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应当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肖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一、要如何的免责条款才是有效的
    要这样的免责条款才是有效的:
    1、必须是双方的真实含义;
    2、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的权益和风险;
    5、必须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提供者必须履行说明义务。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提醒对方注意和详细说明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二、哪些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无效的案例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三、快递丢了按几倍赔偿
    快递丢失如何主张赔偿:一、快递丢失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快递公司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依据《民法典》来确定。二、快递丢失损害赔偿的案由确定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快递服务合同不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缔结的,以快递企业将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给特定收件人为内容的合同。三、关于保价条款的效力大多数快递公司的合同文本上都有保价条款,即快递单上一般载明,寄件人在寄送快件时有权选择保价服务,未报价的快件毁损、灭失时,或者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或者按照快递邮费的几倍赔偿。是否适用该保价条款,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较大。律师认为,应当区分下列五种情况:第一,如果格式免责条款隶属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此时,格式条款必定无效;第二,若格式免责条款合乎无效免责的种类,理当无效;第三,若格式免责条款指涉失权条款,即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此时合同一开始丧失了根基,应当认定为无效;第四,若格式免责条款涉及到的仅仅是上述以外的情形,但合同显失公平的,应当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第五,若不属于上述五种,应当为有效。四、快递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界定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应依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第一,提请注意的方法。以“个别特别提醒”为原则,根据具体的交易环境,快递企业应向寄件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方式提醒寄件人注意;第二,提请注意的时间。免责条款必须在快递服务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订立指示出示。第三,明晰明白的程度。“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字体等引人注明的特别标识,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寄件人”一眼就能注意到,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一)酌定赔偿:这个问题是保价条款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官通过对寄件人提交的证据的判断,在内心确认寄件人损失的大概数额,但由于寄件人往往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从而做出一个折中裁定,即酌定赔偿。(二)可预期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遇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银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三)特殊物品的赔偿:特殊物品是指类似于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相册这样的物品,对于快递公司来说,其可能一文不值,但是对于它的所有者来确实意义非凡,很难通过客观标准来评估和衡量其价值。律师建议寄件人以侵权为起诉请求主张精神损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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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1:3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