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转让追索权时需要进行公告。公告的目的是为了通知相关债务人,确保他们在付款时知晓债权人的更改。如果未进行公告而转让追索权,则可能导致债务人误认为原债权人仍然持有债权,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债务人可以对抗受让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或者受让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通知对方,否则不得对对方发生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转让或者受让追索权的,应当公告;公告应当在民事行为登记机关登记。” 综上所述,追索权转让需要进行公告,以保障债务人的知情权和债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