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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省欺诈罪立案标准
释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制定了对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细则。根据诈骗数额的不同,刑罚幅度也有所区别,从拘役到有期徒刑,再到无期徒刑。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诈骗罪还将受到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
    法律分析
    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七)诈骗罪,江苏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根据诈骗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6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诈骗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江苏省欺诈罪定罪与量刑标准
    江苏省对欺诈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在江苏省境内犯有欺诈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定罪和判决时所遵循的准则。根据江苏省法院的规定,欺诈罪一般指的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玩弄手段等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于欺诈罪的定罪与量刑,江苏省法院会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以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具体的定罪与量刑标准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社会的稳定。
    结语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江苏省法院会根据犯罪数额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诈骗数额在一定范围内,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有明确规定。此外,法院还会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等因素,以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定罪与量刑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以维护法律公正适用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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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6: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