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是否允许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 |
释义 | 劳动仲裁可追加被申请人,劳动仲裁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开庭、调解和裁决,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申请劳动仲裁需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法律分析 一、劳动仲裁可以追加被申请人吗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可以被追加成为被申请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劳动仲裁的流程怎样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裁决。 三、劳动监督执法主体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结语 劳动仲裁程序简明扼要:1年内申请仲裁,提交申诉书;仲裁委员会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开庭前5日通知当事人;庭审阶段包括请求明确、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调解不成则裁决。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执法,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执法,其成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大部分案件由县级仲裁委员会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条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七条 【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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