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
释义 |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对违法分包所下的定义,以下情形属于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需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并且总的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工程的部分的工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承包单位可以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给其他的单位。 一、关于劳务分包法律规定 劳务分包适用我国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劳务分包要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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