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由分红权、表决权、监督权、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转让权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记名股票交付即可转让,因为其具有更强的资合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