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渡两次,回国被判重刑 |
释义 | 偷渡回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将受到法律处罚。根据刑法规定,组织者可能面临二至七年有期徒刑和罚金,若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或财产没收。 法律分析 偷渡到国外被遣送回国,如果不是组织者,不承担刑事责任。依照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拓展延伸 偷渡犯历经两次,回国面临严厉判刑 偷渡犯历经两次,回国面临严厉判刑。这个标题所描述的情况是一个偷渡犯在两次偷渡后回国,而面临着严厉的刑罚。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于偷渡问题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关注和思考。偷渡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涉及到跨越国境的行为,更加复杂和敏感。对于偷渡犯来说,历经两次的偷渡已经显示出其执意违法的态度和行为。回国后被判处严厉的刑罚,不仅是对其个人行为的惩罚,也是对违法行为的警示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这个案例也提醒人们,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逃避责任并不能逃脱惩罚。 结语 偷渡犯历经两次,回国面临严厉判刑。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偷渡问题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关注。偷渡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尤其涉及跨越国境更为复杂敏感。历经两次偷渡显示其执意违法。回国后被判严厉刑罚,不仅惩罚个人,亦维护社会秩序。此案提醒人们,违法必受制裁,逃避责任难逃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刑罚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罚转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作出刑罚转换裁定。对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其判处的刑罚和期限予以转换;对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刑种、刑期: (一)转换后的刑罚应当尽可能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相一致; (二)转换后的刑罚在性质上或者刑期上不得重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也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高刑期; (三)不得将剥夺自由的刑罚转换为财产刑; (四)转换后的刑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低刑期的约束。 被判刑人回国服刑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转换后的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罚转换裁定,是终审裁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看守所服刑的本国公民的,应当及时安排有关探视事宜。犯罪嫌疑人拒绝其国籍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声明。 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三十八条 外国请求移交在押人员出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并保证在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在押人员送回的,对外联系机关应当征求主管机关和在押人员的意见。主管机关和在押人员均同意出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与请求国就移交在押人员的相关事项事先达成协议。 在押人员在外国被羁押的期限,应当折抵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被判处的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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