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人自证的证据对定罪是否有决定性作用? |
释义 | 法律分析:被告人自证的证据不能成为定罪的唯一证据,而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以书面形式陈述,如有必要,可以使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数据等技术手段保存证据。”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审判长应当组织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记入笔录。” 3.《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自愿作出供述,但不得强迫或者诱骗他作出供述。对于经审判机关质证属实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证言,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不足以认定罪名的,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 总结:被告人自证的证据在审判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能仅凭此作为定罪的根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审判机关应当对证据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记入笔录。同时,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不得强迫或者诱骗其作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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