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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节有哪些?
释义
    有关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体现在《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
    《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
    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的是什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民,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在行政处罚的幅度内,根据处罚的情况,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为了防止处罚人员滥用这个权利,因而对其是有限制规定的: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要有正当目的的存在;
    3、给予的处罚需要跟违法情形相适宜。一般行政内部是有具体的规章限制其自由裁量权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规避招投标违反什么法律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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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0: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