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登记申请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从一般操作层面来看,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一是由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中明确提出,此种情况下,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司法机构或有关机关正在处理拟登记不动产的权属争议;二是登记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同样,在登记完成后,当事人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主张撤销登记的,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除登记机构存在明显过错未能审查出已存在的权属争议外,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的举证责任不能转移到登记机构,登记机构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登记不动产已经不存在权属争议。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