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一、公司清算债务没法还怎么办 司法在破产程序结束后享有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破产法。但是,破产人和其他共同债务人的保证人具有一定的法人财产。因此只要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即破产程序终结后不再清偿债务,对债权人未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清偿的公司债务和股东担保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优先股在债权之后吗?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由此可见,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优先股应该在普通债权之后。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