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离婚时是不需要返还彩礼的,但下列情况除外: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除去以上三种法定情形,在实际应用中,法院也会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酌情考虑是否退还部分彩礼。比如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也共同生活了,但仅仅生活了1个月,女方便起诉离婚,这种情况法院考虑实际情况,也会酌情判决返还部分彩礼。由于女方陪嫁的嫁妆,与男方给付的彩礼,在法律上并不是同一属性,从法律关系来说,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应当视为女方家庭对即将出嫁的女儿,为帮助其婚后生活而赠与的财物,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应视作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嫁妆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家庭赠与的,则应理解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断嫁妆的性质,还是要根据嫁妆给付的时间和登记结婚的时间进行认定。如果是“领证”之前给的,嫁妆应当作为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带走则,从法律上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