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规定汽车销售有违约金吗 |
释义 | 汽车销售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一、汽车销售存在四大问题 (一)虚假宣传。 有消费者反映在购车过程中,商家口头承诺给车辆高档配置,促成了购车交易,消费者取车时发现商家没有履行约定,而商家以无文字约定为理由,拒绝履约。还有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一味夸大某个车型的优点,导致消费者不能理性选择。当消费者遇到售后问题,再联系对方时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二)销售合同不规范。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销售合同不规范是经销商存在的普遍问题。据消费者反映,经销商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文本不规范、违约责任不对等、交车时间不约定、乱收费等问题都较为集中。汽车销售合同如没有约定具体交车时间、地点,经销商往往可以随意找借口推迟交车时间,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 (三)巧立名目收费。 销售环节中经销商巧立名目进行收费,也是此次调查中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问题之一。不少经销商在热门车型销售中强制收取购车者加急费,变相加价。购车时,经销商还以种种理由,要求消费者在本店购买车辆保险,并收取保险押金,通常店内销售的保险价格比消费者自行购买的高10%左右,这也变相抬高了车价。此外,检测费、出库费、收取押金也是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 四是售后维修服务满意度不高。 维修服务满意度方面,消费者给出的满意度普遍不高。调查发现,维修人员的资质不高、维修服务水平欠缺等问题仍很普遍。消费者还反映维修中存在旧件充当新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况。 二、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车辆信息详细标明 签订买车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同时写明,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车辆主要配置、颜色(具体到座椅颜色)、手排还是自排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裸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 (二)细节要多多注意 消费者签约时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经销商担何种义务);免费保养以时间计,还是以里程计;交车时间违约后,双方责任是否对等。 (三)违约责任要明确 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约定解决的方式,合同的管辖地。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还是退车等。 (四)票据上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即使诉讼由于诉讼主体不明,对消费者而言非常不利。如买进口车,由于存在多级代理的形式,在没有弄清合同主体的情况下,购车人的权益很难保护。 (五)售后服务注明 售后服务条款,应重点列明经销商应承担何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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