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一房二卖纠纷的解决技巧 |
释义 | 1、在商品房一房二卖纠纷中,根据合同成立顺序和房屋过户情况,买受人的请求权性质会有所不同。2、如果出卖人已经将房屋过户给前买受人后,再与后买受人签订合同是无效的。3、如果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权仍属于出卖人,买受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商品房一房二卖纠纷的解决方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如何解决商品房一房二卖纠纷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而前一个购房者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在该情形下,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权人,也就是卖家出卖的并不是自己的房产,所以后一个合同是无效的。因无权处分并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进行赔偿。 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 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权。这种情况下两个买卖合同不因先后而出现效力差异,实践中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合理的处理。 在商品房中的“一房二卖”,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对于你提出的“商品房一房二卖纠纷要怎么解决”问题,商品房一房二卖这个是多的很的,这样的房主就是为了多搞点钱,没有什么道德而言,房子本来就是花很多的钱,你这样一搞不晓得要害多少人,所以说买房的人应该有点觉悟。你可以咨询律师。 引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解决商品房一房二卖纠纷有以下几种情况:1、若后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权,则前一个购房者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2、若房屋已过户给前买受人,则后一个合同无效,出卖人需向后买受人进行赔偿;3、若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则房屋权仍为出卖人所有,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面对商品房一房二卖纠纷时,建议咨询律师以获取专业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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