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所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离婚需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离婚协议。民政局离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在冷静期内,一方可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后,双方需共同申请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将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登记。 法律分析 民政局离婚需要的材料有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民政局离婚有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结语 离婚需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离婚协议。协议应明双方自愿离婚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的一致意见。民政局办理离婚需经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五个程序。申请时需签订书面协议,提交相关证明。受理后发回受理回执单。冷静期内,一方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后,双方需共同申请离婚证。审查通过后,民政局将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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