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侵权之债是否能转让出去 |
释义 |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构成侵权行为之责。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性质是不能转让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权利,属于不能转让之债。 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分类 停止侵害。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仍然处于继续状态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人身或财产权的行为。 排除妨碍。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无法正常行使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当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或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处于危险中的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当侵权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遭到损坏或形状改变,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对受损财产进行修复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回复到原来状态。 赔偿损失。当侵权行为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给予赔偿。所谓赔偿,就是以金钱方式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弥补。一般而言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也可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也可适用消除影响的责任。所谓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为其侵权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格权造成了不良影响,应该予以消除。所谓恢复名誉,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人格评价降低的,应该使受害人的人格利益恢复至未受侵害前的状态。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是相辅相成的,消除影响的直接目的是恢复名誉,恢复名誉的前提条件是消除不良影响。一般而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都通过在报刊、大众传媒上刊登更正声明和赔礼道歉声明的方式来实现。 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通过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请求原谅的方式以弥补受害人心理上的创伤。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可以是公开的,如将道歉声明刊登于报纸、期刊上,也可以是不公开的,由加害人在特定场合对受害人进行口头道歉,或向受害人提交道歉信。 二、债务的发生根据是什么 债务的发生根据,也称债务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有: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形式,设定债权、债务;单方允诺。当事人单方面向相对人作出的某种承诺,如悬赏广告等;侵权行为。基于侵权人的不法侵害而形成的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基于无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而形成的债务;不当得利。基于无合法根据受有利益而致他人遭受损失而形成的债务;缔约过失。因缔约人未以尽到缔约义务而形成的债务;拾得遗失物。因遗失人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而产生的债务。 三、先抗辩权的法律特征 抗辩权,乃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拒绝请求权人行使其请求权之对抗权也,它是一种特殊的形成权,具体包括两种:一是给付拒绝权,亦即狭义的抗辩权,指因请求权人之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之给付之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第2款对抗辩权所下的定义便属于此种。二是反对权,它又包括准抗辩权与再抗辩权两种。准抗辩权是对给付请求权以外权利行使的对抗,如对抵销权行使之抗辩;再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之抗辩。保证人的先抗辩权然属于给付拒绝权,即狭义的抗辩权,因而它具有狭义抗辩权的共同属性,同时因为它是保证债务中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从先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 (二)从先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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