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如果销售化妆品,税率为15%,如果出口税率为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拓展资料: 根据财关税22号文件规定:进口化妆品,除护肤护法品外按百分之三十的税率缴纳,护肤护法品停止征收消费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