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口头遗嘱见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口头遗嘱须在情况危急时才可以立,即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处分的为个人财产、为胎儿保留应有份额等。 口关遗嘱的要件有: (1)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采用。所谓“危急情况”是指来不及采用其它遗嘱方式立遗嘱的某种情况,一般是指生命垂危、临刑前、船舶遇难、战争、传染病隔离以及台风、地震、洪水、雪崩、塌方等情况。 (2)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事后将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及时追记,交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3)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来得及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丧失遗嘱的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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