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五级,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六级,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七级,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八级,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九级,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十级,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