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交通事故中追尾的责任认定如下: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