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合同履行部门、财务部、法务部等部门都应当按下列要求做好各部门的合同履行管理工作。 (一)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工作,都要留有记录或者证据。如:支付款项的,应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在原始凭证上应写明款项用途及对应的合同编号等;交付货物的,应索取正式的收货凭证等。 (二)及时发出催告和异议。 (三)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合同履行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如果相关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同履行部门存档。 (四)建立信息汇报反馈制度,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五) 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务部负责监督、检查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 (六)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所遗留的问题,合同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