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释义 | 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否则不予认定自首,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一、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察措施 第九节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六编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附则 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内容是什么?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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