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终审案件的范围 |
释义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终审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失踪/死亡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简易程序可转为普通程序,条件为案情复杂;普通程序可转为简易程序,条件为当事人自愿并经法院同意。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互转换的条件 1.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转换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审限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 (3)举证期限的补足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2.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注意:决定权在法院。 (1)原则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2)转换条件:当事人各方自愿,法院审查同意。 结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终审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死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等。基层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标的额为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单独的审判员审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可以相互转换,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经法院审查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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