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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
释义
    (一)起诉人请求保护的必须是其自身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而非违法的或者他人的权益这里的“权益”,可以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可以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却隐含于针对其他当事人的义务性规定中的利益。另外,“合法权益”也不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为限,还包括诸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7]。法律上利害关系要求这种利益必须是特定人的利益,而非反射利益。行政法上的反射利益,通常是指国家为保护和增进公益而进行的法律规制或行政执行,在事实上给特定的私人所带来的一定利益。这种利益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副产品,并非立法和行政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此,特定私人不能向国家主张该利益,并寻求法律救济[8]。法律上利害关系还要求这种利益是现实的或者伸手可得的,而不是一种期待的、虚无缥缈的利益[9]。
    在田某诉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一案中,原告诉称其父患有法定上禁止结婚的疾病,被告在为其父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忽略了婚前健康检查的证明,程序严重违法。被告准许婚姻登记的行为会令原告将来继承的财产份额受到损失。法院认为原告田某与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认定原告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因为原告的继承权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将来可能出现的权益,被告许可原告父亲结婚的行为确实有可能对原告将来继承的财产份额产生影响,但这是一种以后的关系,这种将来可能的利益不能作为干涉其父结婚自由的依据[10]。
    (二)起诉人请求法院保护的利益已经或者必将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这个因素涉及到行政行为效力的复效性问题。所谓行政行为的复效性,指的是行政行为的效力并不只是对直接相对人产生影响,还可能包括相关人。相关人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受领者,但它的合法利益在客观上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就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复效性问题。
    (三)相对人或者相关人合法权益受影响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法律上利害关系所指向的因果关系,国内学者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是认为法律上因果关系仅指直接因果关系[11];另一种则认为除了直接因果关系外还包括间接因果关系[12]。如何判断是直接还是间接因果关系?普遍认为,所诉要求保护的合法权益无需通过其他媒介即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是直接因果关系,通过其他媒介才发生影响的是间接因果关系。由于事物处于普遍联系之中,间接因果关系不能无限地往下延伸,否则行政行为的效力就会无限地扩展,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有学者指出,行政行为与合法权益之间的联系只能是一种直接联系,间接的联系只有在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视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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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