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的犯罪特征有哪些?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的犯人多久家属能见? |
释义 |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其他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5)间接贪污。(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 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 (1)国家工作人员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而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另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 判决生效后,家属才能会见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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