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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审过后能继续上诉吗
释义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如果对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后法院会进行二审,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宣判。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度,所以进行二审后,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服的,是不能提起上诉的,但有其他的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1、向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是非常重要的司法救济途径,对二审判决结果有异议,是可以提出申诉的。
    2、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是非常重要的司法机关,起到审判监督的作用,如果有证据证明法院二审判决结果有错误的,是可以申请抗诉的。
    通过分析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我国都是实行二审终审的,二审的判决结果为作终的结果,当事人是不能再上诉的,但可以通过提出申诉、抗诉等方式进行救济。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二审是不是终审
    离婚孩子抚养权二审是终审。因为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之后通常不会再审。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后,案件就已经彻底终结了。但是如果存在着特殊的情况,那也是可以再审的。再审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的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二、死刑复核的特点
    1、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三.死刑复核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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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7:4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