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 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 如果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即有可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3. 如果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裁定终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