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唆犯与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吗 |
释义 | 如果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刑事犯罪行为时,构成刑事犯罪的,被教唆人在犯罪行为中起到帮助的作用,是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但教唆犯与被教唆人也并不都构成共同犯罪。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从定义上看,其教唆的行为必须是针对一定的对象而言的,该对象需要符合一般的主体资格且并无犯罪意图,如果被教唆的人事先已有犯意,教唆人的教唆只是加强了其犯罪的决意,那么教唆人只能构成帮助犯,但仍成立共同犯罪。如果被教唆的人主体不适格,或是对所犯的罪并不知情,那么教唆人只能构成间接实行犯(即间接正犯),按实行犯论处,被教唆的对象视为“工具”对待,一般不构成犯罪,故此处由于缺乏意思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被教唆的人如果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人仍然成立教唆犯(独立的教唆犯),这就是理论上的教唆未遂,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处罚。 一、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应该如何认定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如下: (一)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应认定为中止。 二、强奸罪中的教唆手段应如何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或帮助别人强奸,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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