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担保人的担保范围 |
释义 | 债务担保的范围包括: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一、土地使用权质押抵押贷款有什么区别 土地使用权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抵押,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与质押区别在于: 一是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三是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 二、使用质押担保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使用质押担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质押的财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和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物品的移交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和实现质押权的费用; 4、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因保管不当造成质物损失或者损坏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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