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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自诉案件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释义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一、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状需包含的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三、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l)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3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3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符合该法第86条、第145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
    (2)属于本法院管辖的。
    (3)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被指控的犯罪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间。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伤害案(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司法机关不再追诉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伤害自诉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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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3: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