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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界定装饰劳务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法律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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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48:05